王冰律师亲办案例
蔡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单处罚金免于服刑
来源:王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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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原《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进行了修改。2007年5月1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盗窃、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2007年11月6日,“两高”正式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蔡某是安徽人,在余姚市小曹娥镇上开废品站,做收破烂生意。为人老实忠厚,平日守法遵纪。2010年8月份收购不明来历几个小伙子出售的成品铝锭,后该铝锭转手卖给前来废品收购站购销商过程中被黄家埠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刑事拘留蔡某17天。后蔡某家属委托本律师为为蔡某提供法律帮助,本律师会见蔡某后发现蔡某犯罪事实清楚,公安机关已经录好了蔡某认罪的口供,并收集好了蔡某有罪的不利证据。  但本律师认为蔡某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是金额不大,成品及废品合计鉴定金额为5千多元,刚刚构成该罪名金额的底线,后与蔡某及家人商量后决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在检查阶段争取不予起诉,即使检察院起诉我们在法院审理阶段争取单处罚金 或 适用缓刑。

   本律师依法向公安机关递交了蔡某家属签字的取保候审申请书,经大量工作做好后,公安机关变更了强制措施,蔡某成功的获得了缓刑,这一重大进展 使得后来在法院的审理阶段很容易判处单处罚金。取保候审之后到了检察起诉阶段,我们阅览了全部涉案案卷和公安检察院掌握的证据,我们与检察机关人员进行了多次交涉,检察机关认同我们的犯罪情节特别轻微的观点,但迫于各方的压力仍坚持起诉。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法官充分采取了我们社会危害性极小,适用单处罚金的意见,最终判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单处罚金5000元。 当事人对我们的工作予以高度认可。

         律师说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个下游罪名,必须有上游犯罪的存在才能构成本罪,但是本罪名中所规定的上游犯罪,是一种犯罪行为还是必须要以触犯具体罪名为前提。常见的上游罪名是非法取得他人财产,一般为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财产等。         此处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赃,此处的明知是知情或推断可知(比如物品的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大量实践经验来分析:触犯本罪的主体多为废品收购站或打金店老板,在此提醒,什么生意可以做什么生意不能做要时刻牢记,切莫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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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冰
  • 执业律所:
    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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